研讨一
虚开增值税发票
核心研讨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的 “程序困局”—— 不撤案的合法性与当事人权益保障
研讨会上,段永国主任首先抛出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程序争议,引发热烈讨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 1 年、监视居住 6 个月,强制措施解除后,公安机关以 “解除强制措施后 1 年内可撤案” 为由,未及时撤销案件,导致当事人因案件未结无法提起民事诉讼,2000 余万元债权实现受阻。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援引《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25 条主张不违法 —— 该条款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但律师团队指出,该案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限已用尽(合计 18 个月),公安机关 “续期” 式适用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存疑。
律师观点交锋
- 史鹤律师
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到期后直接适用监视居住存在合法性瑕疵:“监视居住有严格适用条件,若不符合法定情形,该措施本身即违法。应针对此违法性提出控告,推动案件及时撤案,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扫清障碍。” - 李律师
则聚焦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案例,仅羁押状态可中断诉讼时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无法中断。当事人需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主动中断时效,避免权益因时间流逝受损。”
案件影响:程序空转阻碍实体权利
段永国主任强调,刑事案件长期 “挂案” 不仅违背程序正义,更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该案中贸易链涉及国企,业务真实但因刑事立案导致民事维权停滞,2000 余万元债务无法通过诉讼主张,凸显程序正义对实体权利的重要性。”
两所律师连线讨论中
研讨二
关联财产的追查与权益回收
核心研讨二:集资诈骗与涉黑案件交织 —— 关联财产的追查与权益回收路径
随后,段永国主任分享了一起集资诈骗与涉黑案件交织的复杂案例:集资诈骗案主犯(已判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自述,将集资款(涉及金额达数亿元)出借给某涉黑团伙头目,而该涉黑团伙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保守估计 2 亿元),但其头目外逃未归案。集资参与人能否主张对涉黑查封财产的权益,成为研讨焦点。
理论可行性与实操挑战
- 史鹤律师
认为,从法律逻辑看,集资诈骗受害人权益应优先于国家罚没:“根据刑事财产处置规则,被害人合法财产应优先返还,涉黑案件查封财产中若包含集资款转化的部分,受害人有权主张。但需通过集资诈骗案管辖法院与涉黑案管辖法院协调,甚至报请上级法院统筹。” -
实操层面,律师团队坦言难度显著:“涉黑财产处置可能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跨区域协调阻力大,必要时可借助法律媒体监督推动进程。”
关键障碍:债权认定与主犯到案
段永国主任补充道,涉黑团伙头目未到案导致债权数额难以查清,仅依据现有流水和供述不足以明确权属,“需等待主犯归案后进一步审计确认,或通过现有证据链推动法院对关联财产的权属认定”。
共识与行动:以专业突破困境,以程序守护正义
经过深入研讨,律师团队形成多项共识:
- 针对监视居住合法性的控告
:尽快梳理证据,就公安机关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适用监视居住的合法性提出控告,推动案件撤案,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 - 跟进涉黑查封财产处置
:集资诈骗案参与人应通过管辖法院向涉黑案件办案机关提交财产线索,申请参与涉黑财产的处置分配,必要时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 强化程序正义监督
:持续关注 “长期挂案” 问题,结合最高检清理挂案的专项行动,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案件,避免程序空转。
两所律师连线讨论中
本次研讨会通过剖析真实案例,深化了对刑事案件程序正义与关联财产处置的理解。河北盈邦律所与北京盈锦律所将持续以专业研讨凝聚智慧,为破解疑难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 “让正义不迟到” 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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